皖池环(东)罚〔2026〕7号(安徽雅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4-20 17:24 

安徽雅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U631B50,法定代表人张明富,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位置为S327以北、泰合森三期以西、北河路以东、通河北路以南区域)。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16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2#车间捏合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三级水吸收+除湿+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污染治理设施三级水吸收设备的三台水泵均未运行;

2.2#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未如实记录水泵损坏、维修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2025年12月15日、2026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2月15日、16日和25日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安徽雅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6.授权委托书3份,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授权委托及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7.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份和影像资料光盘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8.《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雅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氨基膜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池环函〔2021〕253号)复印件1份、年产10万吨氨基膜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2车间生产工艺、原辅料、产污节点及配套治理设施相关情况。

9.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排污许可手续及排污许可中载明2#车间合成工序和捏合工序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相关情况。

10.2025年12月13日培训签到表复印件1份和培训照片2份,证明公司环保培训开展情况。

11.2025年12月4日施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自来水管道施工情况。

12.2025年12月14日公司安环副总经理微信聊天记录和宏辉机电销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2#车间三级水吸收设施配套水泵维修情况。

13.2025年12月14日和15日电玉粉车间生产情况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2025年12月14日和15日水泵维修、水管断开期间生产排污情况。

14.2025年12月11日至15日2#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节选复印件共5份,证明公司2025年12月14日水泵维修前后未如实记录2#车间配套三级水吸收设施运行、维修等情况。

15.关于任命邵波同志为安环副总的通知(雅圣塑料〔2025〕10号)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人员任命及负责事项情况。

16.关于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来我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的报告(雅圣塑料〔2025〕19号)1份,证明公司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7.2026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违法事实改正情况。

18.关于安徽雅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关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公司环境行政处罚、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影响情况。

19.安徽雅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损害赔偿缴款书各1份,证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情况。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

我局于2026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63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24日,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1.陈述原因,积极整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企业实际困难与承诺。请求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明知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依然生产排污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不以环保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小微企业及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经营压力巨大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此项不予采纳。你(单位)承认违法、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诺加强管理、杜绝再犯,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经评估,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度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计15141元,其中大气环境损害费用为9141元,损害评估费用为6000元。2026321日,你(单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行为从轻处罚。

第一项行为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分值14%、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分值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2%,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32%=4560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即减少(1000000-200000)×20%=160000元,最终罚款金额=456000-160000=296000元。

第二项行为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0+(20000-5000)×0%=5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296000),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壹仟元(¥30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