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8MYMXU2L,法定代表人何文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和2025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2号生产线熔炼工序正在作业,集气罩未置于感应电炉上方,熔化废气未有效收集直接扩散至车间,车间门窗均处于开启状态;浇注作业时未使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浇注作业产生烟尘直接扩散至车间,车间门窗均处于开启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何文君的身份;
2.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二分厂熔化、浇注作业期间未使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烟尘直接排放至车间内,作业所在车间未密闭的情况;
3.2025年12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公司二分厂熔化、浇注作业期间未使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烟尘直接排放至车间内,作业所在车间未密闭的情况;
4.被询问人喻卫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喻卫国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被询问人张国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张国富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6.被询问人唐海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唐海辉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7.被询问人任多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任多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8.2025年1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二分厂熔化、浇注作业期间未使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烟尘直接排放至车间内,作业所在车间未密闭的情况。
9.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汽车零部件精密铸造技术改造项目环评(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汽车零部件精密铸造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进度日报表7张,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履行及近期生产情况;
10.2026年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整改会议记录及操作规程,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及皖池环(青)罚〔202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为两次;
14.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相关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行为对周边群众、单位的影响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对应裁量分值7%,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2次对应裁量分值4%,其他分值0%,总分值11%,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100万-20万)×11%=28.8万。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6年1月9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熔炼过程需要适时加料、取样,操作过程中均需移开集气罩,投料、取样结束后将集气罩移回至电炉上方。因需频繁操作导致工作人员在投料或取样结束后,未及时将集气罩移动至电炉上方。以上行为应为“可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因未关闭空间,导致未在密闭空间中运行情形。”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自2023年你公司联网了池州市涉气污染用电监控系统,在生产期间环保设施不运行,环保主管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即会收到报警提示。2025年12月17日生产期间二车间熔炼工段及浇筑、制芯配套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生产期间你公司排污许可证配套相关设备均为正常使用状态,故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
3.“逃避监管”适用不当。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按照环评要求,浇筑工段配套建设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通过布袋除尘器+活性炭箱处理后由DA003排气筒排放。因浇筑构件体积不一,为保障废气收集处理效果,你公司在浇筑区增加了2台移动式废气处理器,收集废气经过滤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12月17日夜间,因浇筑产品体积小,操作人员认为浇筑配套废气收集系统可以完全收集所产生废气,故未加开增加的2台移动式废气处理器。12月17日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存在操作不当的客观行为,但不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意识。
综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所列行为,你公司了解后承认上述行为确实存在,并当场进行了改正,按照规定合理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告知书认定你公司违反相关法规依据,你公司不予认可,要求我局慎重考虑。
经复核,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熔炼工序产生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浇注工序产生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与非甲烷总烃,涉案行为不单纯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而是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故本案违法情形不属于《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条免罚情形,你公司第一项申辩理由不成立。
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7日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熔炼工序生产期间集气罩未置于感应电炉上方,熔化废气未有效收集直接扩散至车间,车间门窗均处于开启状态;浇注工序生产期间浇注作业未在浇注废气收集区域内进行,浇注废气未有效收集直接扩散至车间,车间门窗均处于开启状态,上述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情形,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具体情形,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你公司第二、三项申辩理由不成立。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3月11日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果缴纳了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可在原裁量计算金额28.8万元的基础上减少8.8万元,最终罚款金额为20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