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8Q0NRF2X,法定代表人江云杰,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213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和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的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切割工序2025年11月1日、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2月1日作业期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作业所在车间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江云杰的身份;
2.2025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调阅视频监控显示该公司切割工序作业期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情况,作业所在车间未密闭的情况;
3.2025年12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你公司切割工序作业期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情况,作业所在车间未密闭的情况;
4.被询问人钱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钱军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被询问人王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王睿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6.2025年1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切割工序2025年11月1日、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2月1日作业期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作业所在车间未密闭的情况。
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环评(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制度(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印发〈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部门职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复印件1份、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报废车拆解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2026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生产机械使用登记台账2张,证明该公司整改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有关证据,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37.6万元(裁量总分值为2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100万-20万)×22%=37.6万)。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6年2月9日,你公司提交了《交运物资再生公司关于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报告中称:你公司全程积极配合检查,有主动接受环保监督,自觉规范经营的积极意愿;积极整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取得实质性成效,且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已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达成赔偿协议。考虑你公司系初次违法,造成后果轻微,并及时完成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申请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核查,你公司违法情形不属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安徽省现行的两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所列免罚情形,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性质具有主观恶意,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系首次生态环境违法,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已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故对你公司的申请部分采纳,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结合案件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在原裁量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故最终罚款金额为37.6-(100-20)×20%=21.6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交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21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