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6〕8号(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2-05 11:19 


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MT3YT0F,法定代表人方平,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新华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2月28日,我局在开展大气管控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厂区东侧有物料露天堆放。经核实,部分物料为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重量约200吨、堆放面积约150m²,堆放现场未设置围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平的身份、营业资格、现场及地址等情况。

二、2025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5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厂区东侧有物料露天堆放等情况。

三、2025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物料种类、数量、面积等情况。

四、称重计量单4张,证明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物料数量及时间等情况。

五、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合法性。

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七、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因子具体情况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阶次为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阶次为不足3个月,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阶次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阶次为1次,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阶次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0%。案件总分值为38%,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10万-1万)×0%=1万元。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市六锋山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