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6〕6号(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2-05 11:18 

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2838866Y法定代表人李弘毅,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郭港(贵池区非金属矿集中加工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上级行政机关交办,根据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省综合暗访督查发现问题交办单》,我局于202511141130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大棚外露天进行钢架喷漆,未采取废气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资格,李弘毅、何家平、李玉现的身份

2.202511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大棚外露天进行钢架喷漆,未采取废气防治措施的情况

3.20251114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大棚外露天进行钢架喷漆,未采取废气防治措施的情况

4.2025111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大棚外露天进行钢架喷漆,未采取废气防治措施的情况

5.安全施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的情况;

6.20251130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大棚外露天进行钢架喷漆,未采取废气防治措施的情况

7.《关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精细加工及复合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贵环评〔201692号)复印件1份、《关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精细加工及复合高分子材料(一期年产30万吨超细碳酸钙及碳酸钙母粒)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贵环验〔201730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手续的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大棚外露天进行钢架喷漆,未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基本方位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10.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大棚外露天进行钢架喷漆,未采取废气防治措施的情况

11.电子发票1张,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油漆的情况;

12.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油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情况;

13.设备安装(劳务)合同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的情况;

14.稀释剂桶装照片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稀释剂的情况;

15.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出具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124912712172612R),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油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情况;

16.委托设备安装安全环保补充协议1份,证明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碎技改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的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119 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3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得出处以77600元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消除危害后果。满足《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符合减轻处罚。减轻处罚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30%,最终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7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70%=20000×70%=14000元。因此最终罚款金额为14000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以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