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6〕5号(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2-06 15:26 

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J5148D,法定代表人柳青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洪山村元桥组

我局于20258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信访投诉问题线索,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水洗工序产生的压滤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你单位将压滤污泥运至厂外东南侧自然坑塘内进行填塘,目前已填塘形成25亩平坦地面,上方露天堆放有200平方米压滤污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泥土表面可见雨水冲刷进入自然坑塘水体的痕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一般固体废物压滤污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部分压滤污泥流失。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5年8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水洗工序产生的压滤污泥运至厂外东南侧自然坑塘内进行填塘,目前已填塘形成25亩平坦地面,上方露天堆放有200平方米压滤污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泥土表面可见雨水冲刷进入自然坑塘水体的痕迹的情况;

3.2025年8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水洗工序产生的压滤污泥运至厂外东南侧自然坑塘内进行填塘,目前已填塘形成25亩平坦地面,上方露天堆放有200平方米压滤污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泥土表面可见雨水冲刷进入自然坑塘水体的痕迹的情况;

4.2025年813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证明你单位水洗工序产生的压滤污泥运至厂外东南侧自然坑塘内进行填塘,目前已填塘形成25亩平坦地面,上方露天堆放有200平方米压滤污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泥土表面可见雨水冲刷进入自然坑塘水体的痕迹的情况;

5.年处理30万吨尾矿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登记回执、《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沉淀池污泥增加综合利用途径的复函》(青环函〔2022〕84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6.合同复印件5份,证明你单位承包团结村村民组所有的湖脚小圩的情况;

7.《关于2020年青阳县新河镇洪山村废弃坑塘复垦项目设计批复的函》(青自然资规函〔2020〕286号)、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沉淀污泥用于非食用作物土地复垦用土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关于青阳县新河镇洪山村废弃坑塘复垦项目利用压滤泥土进行废弃坑塘复垦技术支持的回复函》(青农水函〔2022〕87号)、青阳县2022年补充耕地(团结村333-114)现状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压滤污泥用于2020年青阳县新河镇洪山村废弃坑塘复垦项目可行性的情况;

8.2025年11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张、青阳县新河镇团结村洼地(团结村一二组55亩地势低洼处)污泥回填地块土壤环境现状调查报(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后续整改和处置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115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2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6年1月1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固废处置行为系依据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的综合整治方案进行的合法合规操作,不构成“擅自倾倒、堆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存在根本偏差……;拟处罚款数额畸高,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与裁量基准。经复核,《关于2020年青阳县新河镇洪山村废弃坑塘复垦项目设计批复的函》批复内容有效性是《综合整治方案》实施的前提条件,但该批复项目并未实施,且原地址已重新审批复垦项目,你单位现倾倒地点无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垦审批手续,《综合整治方案》修改意见提出的“新河镇团结村一二组55亩地势低洼处……利用公司废弃泥土进行填方,改造为非食用农产品种植场所……能满足约10年的固废处理需求”目前已并不可行;2.你单位已知晓现倾倒地点无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垦审批手续的情况,准备先完成湖脚小圩坑塘区域的加高加固,再行申请进行土地复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知晓以上事实,故“未对当事人按原方案继续堆土提出过任何异议或口头、书面通知”,并非对当事人现行处置方式的持续认可;3.你单位已知晓倾倒填埋区域无复垦审批手续,但未停止倾倒填埋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4.本案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表进行裁量,并根据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况从轻处罚,无拟处罚款数额畸高和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与裁量基准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其中裁量因素“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为“100吨以上”,分值为3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5%;其他裁量因素分值均为0%。你单位堆放固废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经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0000元=[1+(3-1)×43%]×100000元=186000元。

鉴于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回填区土壤现状评估,并积极主动整改,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在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罚款金额40000元,计算最终罚款金额为146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