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6〕7号(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2-05 11:15 

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8N11L98H,法定代表人刘伟,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创新产业园办公楼E-25#601室。

我局于202511282025125202618日对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20251222026182026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410日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A008排气筒开展了废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AQZP-2504452)。检测当日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A008排口所在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该报告中DA008排口的检测原始记录表上依据的监测技术规范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中载明:“4 采样的基本要求 4.1 采样工况 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载明:“4.3 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 4.3.1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4.3.2 通过对监测期间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材料或燃料消耗量的计量和调查统计,以及与相应设计指标的比对,核算生产设备的实际运行负荷和负荷率。4.3.3 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3.4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1128日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22日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25日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2.20251128日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122日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618日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18日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3.2025122日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512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20261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4.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单位接收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和受送达地址情况;

5.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平米刚性电路板和24万平米柔性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分章节复印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该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6.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AQZP-2504452)复印件及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明该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7.2026119日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以上行为整改相关情况;

8.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单位相关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其他有关材料。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6122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规定经调查,你公司此次行为的违法所得为330。按照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文件要求,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2 “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经计算公司裁量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2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33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