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6〕4号(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2-03 11:11 

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8QAGFU48,法定代表人周毅,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义乌小商品市场2#楼2248室。

我局于20251211202615日对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池州高新区潇湘路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现场围挡内路边堆放有黑色的路面破碎利用料,堆放物料堆呈南北走向长条状,长约120米,宽度3.5米,北侧料堆已采用绿网覆盖,南侧料堆的绿网已破损未有效覆盖,未有效覆盖料堆经现场测量长7米,宽3.5米,占地面积24.5平方米。堆放物料为原道路开挖的洗刨料,主要成分为水稳材料、混凝土块、碎石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汪鹏的身份;

2.202512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情况;

3.202512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情况;

4.202512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情况;

5.2026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情况以及整改情况的补充调查;

6.2026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情况以及整改情况的补充调查;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汪鹏的授权委托情况;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安徽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池州高新区潇湘路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承包人;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其他有关材料。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6120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按照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文件要求,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经计算裁量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2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