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云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8NX8DFXG,法定代表人陈夏乐,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红森国际大厦配套用房403。
2025年9月12日至10月14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003轮次推送线索核查发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CYJC-202502034的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2月份废气比对监测报告中DA002排气筒一氧化氮浓度最高为84mg/m³,原始记录中比对现场检测记录表中一氧化氮标准示值浓度为31.6mg/m3。检测依据的标准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该标准3.2中规定了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用标准气体浓度值,校准的所测气态污染物平均浓度应处于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不得超过校准量程。该次检测所使用的校准标准气体浓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陈夏乐、朱银苗、吴张兴的身份;
2.2025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及的检测报告以及原始记录等情况;
3.2025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夏乐),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责任情况;
4.2025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朱银苗),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责任情况;
5.2025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张兴),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责任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朱银苗的授权委托情况;
7.陈夏乐、朱银苗任职通知文件2份、吴张兴离职证明1份,证明3人在安徽池云检测有限公司的任职情况;
8.检测报告以及原始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的检测报告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始记录材料;
9.你单位的质量手册中岗位职责、组织机构图等章节提取件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情况;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证明你单位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和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等情况;
11.《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1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依据的规范;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11 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1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了听证会。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焦点问题为:1.吴张兴、陈夏乐、朱银苗只是对标准技术规范理解不足,不属于有意行为,且通过公司内部考核机制承担相应岗位过失责任。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初审、二审人员不应作为主要责任人员予以处罚。2.安徽池云检测有限公司未完全遵守监测规范的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及时整改,并重新安排第二次检测,并通过公司内部考核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听证结论:1.本案中陈夏乐为法人、采样人员,吴张兴为采样人员,朱银苗为监测报告审核人员,都负有相应责任。符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对3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2.安徽池云检测有限公司符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情形,已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对安徽池云检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2.安徽池云检测有限公司符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情形,已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对安徽池云检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6年1月12日,该案件经我局法规科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意见认为:2026年1月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当事人不遵守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之前,但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作出于该条例生效之后。相较《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不遵守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设定的处罚更轻,参照《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之规定:“依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知与做法,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于新法施行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于新法施行之后作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经调查,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为510元。根据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文件要求,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经计算安徽池云检测有限公司裁量总分值为0%,故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2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元整(¥510.00元);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