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6〕2号(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2-03 11:07 

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8P93NK1L,法定代表人何义晖,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红森国际大厦配套用房3楼。

2025911日至1014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003轮次推送线索核查发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单位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24925日的池州市鼎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AHCH20240977)原始记录显示:环境空气硫化氢无组织)最后一个样采样结束时间为20249191230分,该公司使用分光光度法分析硫化氢的时间为202492011:00-11:20,检测依据的标准为《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硫化氢-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该方法要求无组织硫化氢采样后8h内测定。该次检测过程中无组织硫化氢样品测定时间距采样时间超过8h

2.单位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2516日的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号:AHCH20241398)原始记录《锅窑炉及废气监测原始记录表》中显示DA002排气筒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139mg/m³,对应的采样时间,2024123010:50-10:55,该原始记录表中一氧化氮标气标准示值(比对值)浓度为50.6mg/m³,检测依据的标准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该标准3.2中规定了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用标准气体浓度值,校准的所测气态污染物平均浓度应处于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不得超过校准量程,该次检测所使用的校准标准气体浓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单位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25430日的安徽省巨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CH20250383)原始记录显示:检测内容为DA003排口的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有组织监测,其中二氧化硫的检测依据标准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经调查该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中《锅窑炉及废气监测原始记录表》显示,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二氧化硫检测时,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11.1要求开展监测前零气和二氧化硫标准气体的系统偏差的计算,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第11.2要求开展监测后零气和二氧化硫标准气体的示值误差、系统偏差计算。

4.单位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2556日安徽通拓钢结构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AHCH20250384)的原始记录中《有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表》以及机打小票显示,非甲烷总烃采样点位为DA003,样品编号为A25032101054-A25032101056共三个样品以及一个编号为A25032101060的非甲烷总烃空白样,三个样品采样时间分别为20253219:09-9:149:44-9:4910:19-10:24,空白样未记录时间,采样人员为鲍佳、何朝辉;《样品交接记录表》显示样品交接时间为 202532117:30;交样人为鲍佳,接样人为云利利。《甲烷 总烃 非甲烷总烃 测试报告》显示A25032101054采集时间为2025-03-2312:35:58),A25032101055采集时间为2025-03-2312:43:59A25032101055采集时间为2025-03-2312:47:14),检测依据的标准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该标准7.3规定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48h。该次检测过程中样品分析开始时间距采集时间超过48h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何义晖、邢惠民、刘江涛、云利利、鲍佳、胡汪杨、陈上君、朱昕晨的身份;

2.20259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及的检测报告以及原始记录等情况;

3.20259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何义晖、云利利),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相关责任情况;

4.2025912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鲍佳、胡汪杨、陈上君),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以及采样负责人和现场采样人员相关责任情况;

5.2025926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邢惠民、刘江涛、云利利),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以及总经理兼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兼授权签字人和质量负责人相关责任情况;

6.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邢惠民、刘江涛、云利利、鲍佳、胡汪杨、陈上君、朱昕晨的授权委托情况;

7.检测报告以及原始记录5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的检测报告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始记录材料;

8.你单位的质量手册中岗位职责、组织机构图等章节提取件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情况;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份,证明你单位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和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等情况;

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标准、规范、规章部分章节节选共6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章;

11.《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问题检测报告有关责任人员明细表》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5 11 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1125,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于20251219日召开了听证会。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焦点问题为:1.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操作疏漏未导致任何监测数据失实数据经复核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涉案行为本质为技术性操作瑕疵,未违反监测规范的核心要件,不构成未遵守监测规范的违法行为。2.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的行为持续时间,不存在间歇、断续及中断状态,而是每次监测为单个行为,不是连续的违法行为。                                                    3.应予减免四位非主要责任人员处罚。鲍佳同志仅负责检测报告三级审核制度中的初审环节,云利利同志仅负责二审环节,陈上君、胡汪扬为采样人员,对标准技术规范理解不足,不属于有意行为,他们4人均不涉及检测报告签发或原始记录终审等核心责任,属于次要辅助角色,且已通过公司内部考核机制承担相应岗位过失责任。4.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无主观故意,属过失性操作失误,违法所得仅1506元,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整改,且属首次违法,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听证结论1.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并出具报告,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违法。 2.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的违法行为是一个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不应按照每次监测行为认定为单个违法行为,属于有间歇、继续的状态,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2,应认定违法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 3.本案中陈上君、胡汪杨负责采样,鲍佳、云利利负责监测报告审核,都负有相应责任。符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对4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4.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遵守监测规范,并积极整改,对错误的监测报告重新监测,并修订《质量控制手册》,组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样品管理员、采样负责人、实验室分析人员开展培训学习,增设系统自动校验等内控程序,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从轻后罚款金额为20万元。

2026112日,该案件经我局法规科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意见认为:20261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当事人不遵守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之前,但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作出于该条例生效之后。相较《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不遵守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设定的处罚更轻,参照《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之规定依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知与做法,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于新法施行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于新法施行之后作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经调查,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为1506元。根据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文件要求,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经计算裁量总分值为11%,故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11%=3.98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零陆元整(¥1506.00元);

2.处以罚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