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6〕3号(东至县华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2-03 10:52 

东至县华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W8QNJ6B,法定代表人陈春林,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东湖村南上榜。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厂区内西侧露天堆放的石子、石粉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东至县华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10月29日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0月2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12月29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证明物料堆放情况;

4.2025年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5.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相关情况;

6.年产30万吨钙镁粉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年产30万吨钙镁粉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各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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