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BD43,法定代表人赵向阳,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新华村。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里山街道使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厂区东侧正在新建大棚。经核实,该项目为“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六峰山铜矿系统优化工程采矿工程项目”,现场正在开展充填站地基和钢结构大棚建设,项目尚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证明赵向阳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王昌超总经理的身份。
二、2025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22日执法照片证据2张,证明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六峰山铜矿系统优化工程采矿工程项目位于厂区东侧的充填站地基和钢结构大棚框架现场正在建设。
三、2025年1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六峰山铜矿系统优化工程采矿工程项目尚未办理环评手续。
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总经理王昌超的授权情况。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类型。
六、预拌混凝土送货单1份,证明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六峰山铜矿系统优化工程采矿工程项目充填站建设时间情况。
七、登记信息单1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1份、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方案1份、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六峰山铜矿系统优化工程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采矿工程)的批复1份,证明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六峰山铜矿系统优化工程采矿工程项目的立项备案及备案金额情况。
八、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1份,证明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九、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6年1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陈述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之规定。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壹拾万肆仟贰佰零柒元(¥104207.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