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6〕3号(青阳县鑫源炉料厂)
信息来源: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1-07 10:39 

青阳县鑫源炉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95716784A(1-1),法定代表人袁志刚,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你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在线监测数据,你公司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竖窑废气排放口和双膛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为3.866吨,超过排污许可证年排放限值(3.86吨/年)。你公司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7日期间,竖窑废气排放口和双膛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为8.11928吨,超过排污许可证年排放限值(7.7吨/年)。截止2025年8月21日,二氧化硫累计排放4.39866吨,氮氧化物累计排放60.52709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企业主体、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 2025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情况;

3. 2025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情况、2025年生产情况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等运行情况;

4.2025年8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现场对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5.你公司《轻烧白云石立窑整体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批复、环评文件部分、项目验收、排污许可证部分等复印件、2024年和2025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公司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排放总量;

6.你公司2025年生产台账复印件,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复印件、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复印件,近期巡检、校准记录复印件,2025年一、二季度的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在线监测数据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在企业生产排放期间正常运行,上传至系统的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及数据超总量的情况。

7.2025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生产台账复印件、2025年8月21日小时风量数据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要求整改以及小时风量数据。

8.关于青阳县鑫源炉料厂环境行政处罚及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明你公司行政处罚和环境投诉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10月23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伍拾肆万肆仟元整(¥544000.00)罚款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1月17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如下:

1、认为该案件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认定申请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标,但该数据未经有效质证,也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生产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生产工艺特点及排放浓度波动等客观因素。申请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后续检查中排放达标,说明超标行为属偶发、轻微,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2、当事人认为氮氧化物超标主要为环评阶段总量核算有误所致。2024年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根据《青阳县鑫源炉料厂2024年在线监测月均值年报表》中监测数据核算,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如下:环评阶段环评报告对“碱液脱硫塔”的氮氧化物去除效率取值为80%有误,导致环评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8.55吨/年,但根据相关技术指南可知,实际“碱液脱硫”对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几乎为零,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行业系数手册,氮氧化物产污系数为0.573kg/t-产品,直排,则氮氧化物排放量为85.95吨/年。因此,申请人年度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53.02吨/年,未超过重新核算的排放总量。3、企业提出适用《裁量规则》表6-1中“小时排气流量”因子不妥。因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由浓度与流量乘积构成,对超总量行为处罚本身已内含了对流量的法律评价。若再单独考量此因子,将构成重复评价,有违过罚相当原则。4、企业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请从轻处罚。

我局根据听证笔录、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一、采纳意见3、4,理由如下:

经核实,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实由浓度与流量乘积构成,对超总量行为处罚本身已内含了对流量的法律评价,同意不采纳该裁量因子。

因你公司积极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同意从轻处罚。

二、不予采纳意见1,理由如下:

经核实,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提取了企业2025年生产台账、在线设备验收资料、近期运维记录、季度比对报告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明企业上传至在线监管平台的排放数据是真实有效的。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不予采纳意见2,理由如下:

经核实,你公司执行的总量排放标准,依据的是企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该案件已对企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中有关总量限值的部分进行复印提取,总量限值标准没有问题。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纠正后裁量分值为32%(超标污染物数目2个,分值取值4%;超标污染物种类,取值0%;超标程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取值23%。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为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该因子不再取值;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取值: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取值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32%=45.6万元。  

再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罚款人民币1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