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桂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10NC15,法定代表人洪桂明,地址池州市经济开发区清溪大道20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20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池州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审核系统视频监控发现问题线索,对池州桂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你公司取得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设有3条环境监测线,其中一条柴油检测线,2条轻型柴油、汽油混合检测线,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行为:
(1)2025年3月19日,你公司对皖A7B1A2柴油车辆检测过程中10点53分10秒、11秒出现异常烟气,过程数据中光吸收系数从0突升至0.65,同日,你公司出具了该车辆外观检验结果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均“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1701032503191057572142),并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公司盖章,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2)2025年3月19日,你公司对皖R15501汽油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未能完全插入双排气管中的右侧排气管,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B.4.3.1 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功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的规定。同日,你公司出具了该车辆外观检验结果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均“合格”的《在用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1701032503191338304496),并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公司盖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有关人员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有关人员的身份;
2.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及安徽省机动车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许可及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3.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调阅池州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审核系统中机动车检测视频记录的情况;
4.2025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具体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5年10月2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调阅池州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审核系统中机动车检测视频记录,有皖A7B1A2柴油车辆检测过程出现异常烟气,过程数据中光吸收系数从0突升至0.65以及皖R15501汽油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未能完全插入双排气管中的右侧排气管的情况;
6.《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池州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审核系统机动车检测视频异常问题表单1份,证明问题线索来源以及对你公司开展行政检查通知的情况;
7.皖A7B1A2《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1701032503191057572142)复印件1份、皖R15501《在用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1701032503191338304496)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了车辆外观检验结果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均“合格”并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8.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尾气排放监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以及验收意见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环保手续的情况;
9.你公司《检验检测设备/易损件更换记录表》复印件1份、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资料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及部分车辆检测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检收费标准、有关车辆环检收费金额以及汽油机取样探头更换的情况;
10.《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24号)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签收该文书,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交《关于<皖池环(石)罚告[2025]2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书》,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已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相关车辆均已召回重检且检测合格;(二)本案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之情形;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17%应修改为0%;(三)对问题已审深刻认识并采取组织全员专题培训与考核等后续改进措施。主要佐证材料:企业整改报告、皖A7B1A2柴油车辆重检报告、皖R15501汽油车辆重检报告、企业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相关材料。
经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复核,对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主要意见如下:
(一)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该公司违反技术规范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不在免罚清单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二)根据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皖池环(石)罚告[2025]2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书》及佐证资料,当事人虽已对已发现的涉案车辆完成召回重检,但对于其自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10月30日期间出具的所有排放检测报告,均负有确保其真实、准确、合规的最终责任。若因同类技术规范问题导致其他车辆检测结果失实,当事人仍应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介入后,对涉案车辆进行了重检,并组织了内部整改。其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结果应报我局备案认可,并作为其后续整改措施持续有效的依据。上述整改措施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中第一条意见不予采纳,对第二条意见部分采纳,对第三条意见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因子具体情况如下: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2台,分值0%;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分值为0%;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10月20日,为6个月以上,分值为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0%。案件总分值为17%,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17%=168000元。根据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资料、《情况说明》及部分车辆检测费发票复印件,上述皖A7B1A2柴油车辆环检费用为130元、皖R15501汽油车辆环检费用为50元。
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介入后,对涉案车辆进行了重检,并组织了内部整改。其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结果报我局备案认可,并作为其后续整改措施持续有效的依据。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事后态度,在裁定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法定罚款幅度20%,即减少(500000-100000)×20%=80000元,因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168000-80000=880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按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予以处罚10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萬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