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果极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8MY063X8,法定代表人王宏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胜利镇楼阁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10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将未经处理的生产车间废水和包装桶清洗废水通过车间窨井管路和厂区东北侧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果极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5日、25日、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9月10日、2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安徽果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投料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9月5日生产情况;
6.关于安徽果极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风味复配糖浆深加工系列项目立项备案的通知(东科经信〔2021〕127号)复印件、东至县工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备案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排污许可手续及污染物相关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9.监测报告(编号:JD2025038)1份,证明2025年9月5日取样监测结果情况;
10.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11.安徽果极食品有限公司厂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图复印件、生产车间布局及手绘窨井及管网走向图原件各1份,证明公司建设布局和废水走向情况;
12.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7份、影像资料证物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14.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份,证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情况;
15.安徽果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专家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1份,证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1月12日,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1.积极采取整改措施;2.企业面临实际困难;3.承诺承担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及时整改,对污水进行收集并配套建设处理设施,废水不再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并表明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评估,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计28488元,其中地表水环境损害为19488元,评估费为9000元。2025年12月25日,你(单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23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