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5〕14号(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12-29 16:36 

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E5J01E1Y,法定代表人宋凡,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白洋村中河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 年上半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于2025年3月初开始建设,2025年3月中旬建设完成并投产;2025年11月4日,该项目取得环评及排污登记手续,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

二、你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生产加工区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少量流入周边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项目备案表1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凡的身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营业资格、现场及地址等情况,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项目备案情况。

二、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5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

三、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已开工建设、未办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四、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1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情况。

五、项目备案表1份、项目环评批复1份、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专家意见1份、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备案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六、《钢结构厂房租赁协议书》、《钢结构厂房补充协议书》各1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1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八、2025年11月22日,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出具的投资评估1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黄精制品加工项目”评估投资额为1318780元。

九、2025年4月28日,《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2025年6月3日,该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报告1份,证明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区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整改情况。

十、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2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裁量计算,对池州市丰浩农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贰拾壹元整(¥25321.00)罚款。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之违则未设置对应专项罚则;同时鉴于以下事实:一是你公司于2025年3月启动项目建设,废水收集池及围挡等设施处于初始运行期,设施质量及管理要求存在一定不足,二是你公司已于2025年4月底完成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三是2025年6月3日,你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要求,四是警示片披露的检测结果无具体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作为支撑,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贰拾壹元整(¥25321.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