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5〕13号(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12-29 16:29 

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W5R8019,法定代表人郑巨平,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 年上半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我局于2025年8月24日对相关反馈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5月9日,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维修人员在开展卷扬机故障维修作业过程中,擅自将装有控制卷扬机、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供电的配电柜总控制开关关闭约50分钟,在此期间该公司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均处于停运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证明郑巨平、曹可亮、黎勇、郉朝忠、陈大庆、高红的身份。

二、2025年8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建有10蒸吨生物质锅炉1台,配套安装1台布袋除尘器和1台水膜除尘器。

三、2025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8月24日执法照片证据5张,证明2025年5月9日,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机电主管黎勇在开展卷扬机故障维修作业过程中,擅自将装有控制卷扬机、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供电的配电柜总控制开关关闭约50分钟,在此期间该公司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均处于停运状态。

四、2025年8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23日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25日执法照片证据3张,证明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机电主管黎勇在开展卷扬机故障维修作业过程中,擅自将装有控制卷扬机、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供电的配电柜总控制开关关闭约50分钟,锅炉运维负责人郉朝忠未收到相关通知。

五、该公司环评、验收批复各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合法性;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人事任命文件3份,岗位职责文件1份,证明郑巨平、曹可亮、黎勇的岗位身份及工作职责;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会议纪要7份、内部整改文件1份,证明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人事任命、工作分工及工作履职情况。

六、2025年5月9日生产报表1份,证明2025年5月9日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情况。

七、2025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管桩生产线租赁协议》1份,证明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池州市金鼎管桩有限公司的关系。

八、2025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电工高红在2025年5月9日的工作状态以及机电主管黎勇对卷扬机配电柜内部控制开工了解情况。

九、《锅炉供气(生物质)长期合作协议》1份,证明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源东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关系。

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十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表之规定,经裁量计算拟对你公司处罚款22.6万元。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

2025 年11月25日,你公司就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你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影响,二是结合近年来市场行情,你公司已于2025年9月底全面停产且后续不再从业,三是你公司已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结合上述情况请求给予从轻处理。

经核实,2025年9月23日,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未正常运行情况已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及锅炉工岗位职责进行整改;2025年12月9日,你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缴纳生态损害及评估费。综上,我局采纳你公司第一、第三条申请理由,建议对本案予以从轻处罚,第二条理由为企业自主行为,与本案无关。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结合案情及企业实际情况,建议对池州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按减少10%幅度(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90万元×10%=9万元)予以从轻处罚;实际处罚金额=22.6万元-9万元=13.6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