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DMYTCF41,法定代表人韩久军,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老教办3035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对石台县大演乡新农村范围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无人机巡飞,根据无人机巡飞情况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行为:
(1)你公司在施工现场露天堆放有两处工程渣土,一处位于2#房屋西北侧,堆放面积约30平米,一处位于3#及4#房屋北侧,堆放面积约20平方米,上述两处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你公司开展的雨污管道改造施工现场有部分新建污水管道与原地下污水管道对接重建的施工内容,存在污水外溢风险,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施工内容,现场未对工程渣土进行有效覆盖以及存在污水外溢风险但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实;
3.2025年11月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执法人员无人机巡飞以及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关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5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补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具体施工以及承担安全、环保责任的情况;
6.《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7.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无人机驾驶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2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久军于2025年12月19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各项裁量分值均为0%,案件总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你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1%,其余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11%,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30000-10000)×11%=122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元整(¥32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