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5〕22号(池州港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5-12-31 10:07 

池州港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9475729B,法定代表人桂四海,地址安徽省池州经济开发区池州港区一期工程综合楼。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和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一期码头西南侧堆放有一堆粉状细砂石料(粒径约0-5mm),占地面积约11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港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桂四海的身份;

2.2025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一期码头西南侧细砂石料堆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的情况。

4.被询问人许功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许功成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资料情况;

6.2025年1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码头西南侧细砂石料堆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的情况;

7.待运物资表2份,证明你公司一期码头西南侧堆放细砂石料类型;

8.池州港泥州港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池州港泥州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分章节复印件、验收意见及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1份,池州港泥州港区一期项目位置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及项目的地理位置情况。

9.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1万元(裁量各项因子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10万-1万)×0%=1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港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万元¥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