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REF213H,法定代表人黄永葆,地址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工业园区(集镇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50万件高铁工程配件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1台数控切割机(型号:RC-LS12000W-13026)、2台通过式抛丸机(型号:HTQ69-4、PH2020-8)、1台履带式抛丸机(型号:Q32)、2台数控锯床(型号:G4232、G4245/65)、1台真空渗淬炉(型号:LJ25)、1台天然气渗锌炉(型号:SX65-14-B-Q-S)、2台行车(型号:2T)已完成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主体情况及黄永葆、朱文斌的身份;
2.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批先建的情况;
3.2025年8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已建设设备的情况;
4.2025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批先建的情况;
5.2025年9月10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已停止建设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朱文斌的授权情况;
7.安徽开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高铁工程配件加工生产线项目》青阳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自主验收(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建设验收的情况;
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证明该公司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登记的情况;
10.《年产50万吨高铁工程配件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青阳县科技信息化局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该公司与安徽耀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年产50万件高铁工程配件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新建项目内容的情况;
11.1台数控切割机(型号:RC-LS12000W-13026)、2台通过式抛丸机(型号:HTQ69-4、PH2020-8)、1台履带式抛丸机(型号:Q32)、1台天然气渗锌炉(型号SX65-14-B-Q-S)、2台行车(型号:2T)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以上设备购买价格的情况;
12.安徽万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所出具的编号为皖万合咨评报字【2025】第1001号的《安徽开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拟咨询了解其所涉及的一批及其设备全新重新价值评估项目资产咨询评估报告》,证明该公司《年产50万吨高铁工程配件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新建内容的资产价格为人民币壹佰九十伍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整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金灿、章磊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分值为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不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根据裁量表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为3.0459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肆佰伍拾玖元整(¥30459.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