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礼红: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0月12日,在承包农田露天焚烧秸秆,焚烧后的农田内有大量黑色烟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5年10月15日、1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光盘1张,证明焚烧秸秆现场情况;
5.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1份,证明秸秆禁烧区域情况;
6.安徽省卫星遥感信息1份,秸秆焚烧卫星监测热异常点(火点)现场核查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核查结果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分值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分值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分值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分值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2000-500)×0%=5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