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5〕18号(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11-11 10:59 

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83616225W,法定代表人魏华兴,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8138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4月30日18时至5月3日8时期间,监测TO排气筒(DA001)挥发性有机物的VOCs在线监测设施出现甲烷和总烃数据负值情况,4月30日18时至5月3日8时对应的生产车间处于生产状态并有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出现负值期间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也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2025813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820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6.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4月30日至5月3日车间生产原始记录表及原料使用台账复印件共6份、停产报告(安苏环字〔2025〕059号)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和停产情况;

7.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吨派瑞啉、50吨丁二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池环函〔2017〕311号)复印件,证明项目环评批复相关情况;

8.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VOCs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和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验收、联网及手工监测等信息

9.VOCs在线监测设施导出的部分历史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甲烷和总烃出现负值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五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之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0月1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一、违法事实无主观故意。在线数据于2025年4月30日18:00至5月3日8:00发生异常,在此之前2025年4月30日15时40分运维单位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对在线设备进行运维,设备系正常运行。监控视频显示,运维结束至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并无人员操作设备,系非人为因素导致数据出现负值情况,同时负值期间TO炉工况机显示TO炉正常运行,燃烧温度平均值高达850℃,后经运维公司排查发现故障原因为样气浓度较低时分析仪出现负漂,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故我公司无逃避监管的故意。二、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一)及时恢复正常数据。现有在线平台,在企业VOCS小时均值超标时,会触发报警,平台会发送短信至企业相关人员。而负值不会触发报警。2025年5月3日8:30,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发现TO炉在线设备的甲烷、总烃参数显示负值后,立即通知运维单位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运维人员于2025年5月3日9:30分到达现场,18:05分完成修复,数据恢复正常并在皖企通APP进行报备。(二)制定改进措施。安装“智慧环保平台”至中控手机;对中控人员进行培训,强调“在查看废气在线监测数据时,不仅要关注VOCs数值,还要关注甲烷、总烃、压力、温度、流速、湿度、氧含量等其他参数的数值;看数据时不仅要关注当前的检测数据,还要和前面的数据作比对,避免类似负值的情况再次发生”;修订《在线监测设备巡查管理运维制度》,明确规定:“中控人员2小时对在线检测数据进行记录;中控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必需立即汇报至环保主管或环保部长或分管领导,相关人员必需保证24小时手机开机,随时到现场处理。”三、数据异常未造成危害后果。(一)甲烷和总烃数据负值期间其他参数指标正常。TO炉在线设备的甲烷、总烃参数显示负值期间,其他参数相关数据正常上传,且负值期间数据与在线设备正常运行期间数据差距不大(负值期间压力数据为-28Pa、正常运行期间压力数据为-26Pa;负值期间温度数据为65℃、正常运行期间温度数据为68℃;负值期间流速数据为4.8m/s、正常运行期间流速数据为4.9m/s;负值期间湿度数据为6.5%、正常运行期间湿度数据为6.6%;负值期间氧含量数据为15.5%、正常运行期间氧含量数据为15.6%),且工况机显示燃烧温度平均值高达850℃,从而有效佐证负值期间TO炉处于运行正常状态,废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二)在线数据负值不会导致VOCs超总量排放。我公司VOCs批复总量为3.534吨/年,2023年VOCs实际排放总量为1.783438吨,2024年VOCs实际排放总量为1.45604吨,TO炉在线设备的甲烷、总烃参数负值不会导致VOCs超总量排放。

综上,公司无主观上的故意造成此次环境违法,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恢复在线设备正常运行。TO炉在线设备的甲烷、总烃参数负值也未造成VOCs时均值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精神,恳请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甲烷和总烃数据直接影响VOCs指标的监测结果,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VOCs达标排放、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5%,其余裁量因素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5%=29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