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18号(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11-07 16:56 

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8QEC960K,法定代表人熊欢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三增村梅溪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30日、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石台县仁里镇三增村梅溪组(该公司厂区西北侧约300米)附近山体露天堆放5万吨路面沥青铣刨料,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7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位于仁里镇三增村梅溪组(该公司厂区西北侧约300米)附近山体露天堆放约5万吨路面沥青铣刨料,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2024年7月2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情况以及你单位在位于仁里镇三增村梅溪组(该公司厂区西北侧约300米)附近山体露天堆放约5万吨路面沥青铣刨料,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以及你单位生产作业的情况;

4.2025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5.《池州建投兴石环保新材料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池州建投兴石环保新材料沥青拌和料拌和站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石环审〔2025〕2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有关情况;

6.生态环境部《关于对2025年长江经济带“清废行动”疑似问题(第三批)进行交办的函》(执法转[2025]32号)复印件1份、抖音信访登记表1份,证明上级交办及抖音信访投诉的情况;

7.《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分值1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5%,其余各项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16%,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16%=244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圆整(¥24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908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