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寅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GY2N07,法定代表人许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义乌小商品市场二期24栋106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及2025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所承建的池州东榕酒店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西北侧和东北侧堆放建筑垃圾,占地面积分别约为16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均未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寅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许力的身份;
2.2025年8月25日、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2025年8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承建的池州东榕酒店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有效覆盖的情况;
3.2025年8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及2025年8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2025年8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池州东榕酒店改造项目施工现场2堆建筑垃圾均未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和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未有效覆盖面积进行测量情况;
4.2025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8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池州东榕酒店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均未有效覆盖情况;
5.被询问人张飞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6.安徽寅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池州东榕酒店改造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复印件1份、《东榕酒店改造工程国际宴会厅项目施工合同》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东榕酒店改造项目实际施工方,环境污染违法责任由你公司承担等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池环责改〔2025〕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情况;
9.2025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已完成问题整改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万元(裁量各项因子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10万-2万)×0%=2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寅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