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清:
性别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42922********0016,住所为安徽省石台县七都镇高路亭村*****。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根据池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重点领域排查问题清单(第二批)>整改措施清单的函》问题线索对七都镇银堤村有关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七都镇银堤村柏枝树组施工现场露天堆放有约2000立方砂石料及100立方细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七都镇银堤村柏枝树组施工现场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事实;
3.2025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从事的施工内容以及在七都镇银堤村柏枝树组施工现场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事实;
4.七都镇银堤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2份,证明你从事的施工内容以及七都镇银堤村柏枝树组临时施工场地的用地属性为采矿用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及保护区范围的情况;
5.池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重点领域排查问题清单(第二批)>整改措施清单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问题线索为上级交办问题;
6.2025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整改照片资料1份,证明你已于8月6日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的情况;
7.《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在当事人住所向当事人送交《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5号),当事人拒绝签收,在七都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陈兆石见证下,我局执法人员向当时人宣读《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5号)内容,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各项裁量分值均为0%,案件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908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