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7JR69Q0J,法定代表人陈世钦,地址湖南湘江新区观沙岭街道含光路77号恒大御景湾3栋1908。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负责运维管理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下水库彭溪生活营地,该营地食堂隔油池处于满溢状态,餐饮废水外溢至周边雨水沟渠流入彭溪河,属于向Ⅱ类水域排放污水,经监测COD为107mg/L,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3527--2019),超过一级A标准中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14%,该行为危害了水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以及有关单位人员的信息;
2.2025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南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管理仙寓镇山溪村彭溪组施工营地,且餐饮废水外溢至周边雨水沟渠流入彭溪河的具体情况;
3.2025年7月1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2025年7月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彭溪施工营地餐饮废水外溢至周边雨水沟渠流入彭溪河的具体情况;
4.《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生活营地(包含徐村营地及彭溪营地)的运行维护合同》1份,证明由湖南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生活营地日常管理、卫生打扫、水电设施运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污水设施运行维护,满足工人居住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及污水设施运维满足环保要求,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5.《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T2025007)及送达材料1份,证明食堂外溢废水的有关污染因子监测结果及送达情况;
6.采样人员、监测人员及监测站资质材料1份,证明采样、监测人员及监测机构的资质情况;
7.《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地表水环境、生活污水处理)节选复印件1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1份,证明项目地表水环境类别为Ⅱ类、施工期生活污水有关要求及经处理后综合利用的情况;
8.市长热线12345信访举报资料1份,证明该施工营地收到周边居民信访举报的有关情况;
9.《关于报送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函》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责改落实及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7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监测报告及书证,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裁量分值0%,超标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裁量分值为0%,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裁量分值为9%,日排放量为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分值0%,排放去向为Ⅱ类水体,裁量分值为9%,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分值为3%,案件总分值为21%。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1000000-100000)×21%=289000元。你公司在违法排放餐饮废水发生后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且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减少(1000000-100000)×20%=180000元,从轻处罚后最终罚款金额为:289000-180000=109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玖仟元整(¥10.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1029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