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驰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WJH5B1L,法定代表人易旭霞,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东路6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负责石台县仁里镇梓潼岭隧道开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未对21个废弃的铁质油桶进行规范贮存,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该废铁质油桶废物代码为900-249-08,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信息;
2.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施工现场内露天堆放21个废弃的铁质油桶,未将废弃的铁质油桶存入危废暂存间内贮存,每个废铁质油桶重量不超过10kg,露天堆放时间不足三个月;
3.2025年7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三增村的梓潼岭隧道开挖施工现场内露天堆放废弃的铁质油桶;
4.2025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与G530石台至查桥(石台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的责任义务;
5.机械设备租赁合1份、设备进场承诺书1份,证明该公司在施工建设期间的责任义务,以及各类施工设备进场时间;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份,证明施工现场内露天堆放废弃的铁质油桶符合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249-08;
7.《G530石台至查桥(石台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G530石台至查桥(石台段)改建工程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部分章节节选复印件各1件,证明产生的危险废物需在危废暂存间内贮存;
8.2025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公司已与安徽海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废铁质油桶已转运入危废库中;
9.《桐城市驰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受到投诉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桐城市驰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来,未受到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投诉、自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来,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
10.《关于桐城市驰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废铁质油桶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桐城市驰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废铁质油桶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6“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涉案危险废物总量不足1吨,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100万-10万)×0%=10万。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93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