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8LJ63P4W,法定代表人陈国安,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宇邦工业园4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6月19日你公司年产5400吨高纯电子专用新材料项目酸洗工序正在作业时,该工序的废气治理设施配套的碱液喷淋塔中循环水箱内液体经pH试纸测试为中性(pH值约为6-7),加药箱内无液体流进循环水箱,未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浮选工序正在作业时,该工序的废气治理设施配套的碱液喷淋塔中循环水箱内液体经取样监测为酸性(pH值为4.4),加药箱内液体经取样监测为酸性(pH值为5.2),加药箱内无液体流进循环水箱,未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陈国安的身份;
2.2025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酸洗工序和浮选工序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塔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5年6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单1份、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年产5400吨高纯电子专用新材料项目酸洗工序和浮选工序正在作业、现场采用pH广泛试纸检测碱液喷淋塔的加药箱和循环水箱内的液体pH值、现场采样、采样人员资格等情况;
4.被询问人詹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詹啸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被询问人许友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许友锋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6.被询问人胡利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胡利华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7.2025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5400吨高纯电子专用新材料项目酸洗工序和浮选工序6月19日正在作业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的碱液喷淋塔未正常有效运行情况;
8.202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徽省池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编号:GFW04-25009)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9.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年产5400吨高纯电子专用新材料项目)(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年产17000吨半导体电子专用材料高纯石英砂技改项目)(节选)复印件、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400吨高纯电子专用新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函复印件、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园区分局关于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400吨高纯电子专用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400吨高纯电子专用新材料项目验收期间生产工况证明复印件、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400吨高纯电子专用新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电子专用新材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电子专用新材料产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半导体电子专用材料高纯石英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开展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半导体电子专用材料高纯石英砂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函复印件、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半导体电子专用材料高纯石英砂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0.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月喷淋塔点检表(DA002排放口)复印件1份、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固废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水站作业指导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工作情况;
11.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任命通知(詹啸)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安环科科长任命的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池环责改〔2025〕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情况;
14.2025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施工合同(pH调节自动加碱系统工程)复印件1份、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固废管理制度(2025年6月23日修订版)复印件1份、2025年6月20日安徽威克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正常运维培训内容1份、培训签到考核表复印件1份、现场培训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问题整改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各裁量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100万-20万)×0%=20万)。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于7月1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准确、法律适用不当和处罚过重的问题,你公司初犯、积极改正,此次事件也未造成任何不良的环境影响,并且已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不予行政处罚。8月1日你公司再次提交陈述申辩书,以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为由,申请不予处罚
经复核,执法人员检查前出具了执法检查通知书,检查程序规范。你公司明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要求,未按规范及时进行加碱,致使在生产排污过程中碱液喷淋塔不能正常有效运行,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进行处罚金额计算,裁量得当,且计算结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不存在处罚过重问题。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性质不属于轻微违法,也不在长三角及安徽省公布的“免罚清单”范围,不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因此,对于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