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汪家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00MA2UG1D510,个体经营者汪新海,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溪街道永明社区(青莲山庄北侧)。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经营部堆场西北侧堆有2堆机制砂,占地面积分别约为48平方米、16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堆场北侧堆有2堆机制砂,占地面积分别约为255平方米、4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堆场中间区域堆有1堆机制砂,占地面积约为8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堆场东北侧堆有1堆石子和1堆瓜子片,石子堆占地面积约为40平方米、瓜子片堆占地面积约为3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汪家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汪新海的身份;
2.2025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你经营部堆场内机制砂、石子、瓜子片未覆盖的情况;
3.2025年8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你经营部堆场内堆有5堆机制砂、1堆石子、1堆瓜子片,现场均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等情况;
4.2025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部堆场内堆放的机制砂、石子、瓜子片均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等抑尘措施情况;
5.过磅单复印件16张,证明你经营部堆场内堆放的机制砂、石子、瓜子片的购货来源、购货日期及购货量等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池环责改〔2025〕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情况;
8.2025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经营部已完成问题整改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1万元(裁量各项因子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10万-1万)x0%=1万元)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经营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你经营部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汪家建材经营部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