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金鸿废矿石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RCD9898,法定代表人佘贻志,地址东至县东流镇城东村。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8月5日、8日、1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露天堆放的机制砂等物料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东至金鸿废矿石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7月31日、8月5日、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机制砂等物料堆放情况;
3.2025年8月8日、1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东至金鸿废矿石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5万吨回收废矿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环评及批复、验收相关情况;
6.用电记录及生产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开始时间情况;
7.2025年7月31日、8月5日、9月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12张,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光盘刻录)1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8.环保举报受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5%,其余裁量因素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5%=29000元。
综上,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