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14号(安徽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11 16:50  点击次数:

安徽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W4TA39Q,法定代表人徐修魁,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中大商业财富广场2#楼70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8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阴巫坑隧洞施工区域隧洞进口附近含泥废水流入周边自然沟渠并经过横渡镇镇区进入鸿凌河,入鸿凌河点位处水体呈乳白色;阴巫坑隧洞施工区域隧洞出口建设的排水箱涵内有隧道施工产生的含淤泥废水流入鸿凌河,入鸿凌河点位处水体呈乳白色、底部有淤泥沉积,经林业部门核实该阴巫坑隧洞隧道进口含泥废水入鸿凌河点位与隧洞出口连接的排水箱涵出口排放含泥废水点位均于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范围,该行为危害了区域水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信息;

2.2025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阴巫坑隧洞施工作业,且施工区域隧洞进口附近含泥废水流入周边自然沟渠并经过横渡镇镇区进入鸿凌河,入鸿凌河点位处水体呈乳白色;阴巫坑隧洞施工区域隧洞出口建设的排水箱涵内有隧道施工产生的含淤泥废水流入鸿凌河,入鸿凌河点位处水体呈乳白色、底部有淤泥沉积,以及执法人员使用Bigmap软件比对发现该阴巫坑隧洞隧道进口含泥废水入鸿凌河点位与隧洞出口连接的排水箱涵出口排放含泥废水点位均于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具体情况;

3.2025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2025年7月3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份、2025年7月3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安徽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阴巫坑隧洞进口、出口已停止外排含泥废水,沿途河道底部淤泥已清理完毕,河道水质清澈的情况;

6.《石台县秋浦河鸿陵河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阴巫坑隧洞施工属于秋浦河鸿陵河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范围,且涉及安徽石台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及施工产生废水不外排的情况;

7.《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由安徽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阴巫坑隧洞施工作业,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8.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石台县秋浦河综合治理(一期)等工程项目在安徽石台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选址方案的复函》复印件1份、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石台县水利局石台县秋浦河鸿陵河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主要内容、涉及安徽石台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及施工产生废水有关要求情况;

9.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征求核实自然保护地有关事项的函》1份、石台县林业局《关于核实自然保护地有关事项的复函》1份,证明该公司阴巫坑隧洞隧道进口含泥废水入鸿凌河点位与隧洞出口连接的排水箱涵出口排放含泥废水点位均于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范围;

10.群众信访举报资料1份、《该公司近两年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以及近一年受到的投诉情况》1份,证明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居民信访举报的有关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9月1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中(隧洞进口、出口均有施工废水外溢,且造成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范围河床底部淤泥沉积、水体浑浊),分值为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分值为1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群众信访投诉1次,反映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为2%,其余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23%,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元+(200000元-20000元)×23%=614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元整(¥6.1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908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