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W6G3M58,法定代表人朱莲宝,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30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承包的仁里镇产业孵化园项目施工现场场地内东南侧露天堆放有两处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的防尘措施,两处建筑土方合计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筑土方量约2000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项目中标通知书1份,证明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仁里镇产业孵化园项目由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施工的事实;
2.2025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该公司未对建筑土方进行妥善处置的事实;
3.2025年7月2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仁里镇产业孵化园项目建设工地基本信息、未对建筑土方进行妥善处置的事实;
4.2025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仁里镇产业孵化园项目施工现场场地内东南侧露天堆放有两处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5.2025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责改要求对场地内建筑土方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
6.仁里镇产业孵化园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1份,证明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仁里镇产业孵化园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8.石台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石台县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联合督查行动排查(第一批)的通知》1份,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9.《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关于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明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签收该文件,2025年8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书》,主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发现的仁里镇产业孵化园项目施工现场东南侧确有部分土方未覆盖,但该土方当时处于连续施工作业状态,不属于“堆存”范畴,不适用《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应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我局经审查认为:你公司提交的《陈述和申辩书》及附件中提供照片显示仍有土方未覆盖完全,直至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完成了土方覆盖,同时你公司提出法律适用不准确等理由不成立,我局对你公司《陈述和申辩书》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各项裁量分值均为0%,案件总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元+(100000元-20000元)×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908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