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12号(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8-12 15:21  点击次数:

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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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石台县丁香镇林茶村的上水库场混凝土拌合站生产施工现场靠山体沟渠内有大量沉积的灰白色淤泥,且沟渠末端涵管连接后方雨水涵道通向下方林茶溪支流,涵道中积存有淤泥,下方林茶溪支流河道内存积水体呈灰白色,存在淤泥、泥浆水经靠山体沟渠、雨水涵道向下游林茶溪支流排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拌合站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石台县丁香镇林茶村的拌合站生产施工现场靠山体沟渠内有大量沉积的灰白色淤泥,且沟渠末端涵管连接后方雨水涵道通向下方林茶溪支流,涵道中积存有淤泥,下方林茶溪支流河道内存积水体呈灰白色的情况;

3.2025年5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石台县丁香镇林茶村的上水库拌合站生产施工现场淤泥、泥浆水经靠山体沟渠、雨水涵道向下游林茶溪支流排放的情况;

4.2025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情况;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宙批意见的函》(皖环函〔2022〕1137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拌合站临时工程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6.《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信访接访处理情况表》1份,证明信访投诉和案件来源情况,《该公司近两年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以及近一年受到的投诉情况》1份,证明你公司有关情况;

7.关于有关环境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责改履行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6月7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该公司近两年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3次(含本次),裁量分值为11%,信访投诉及现场核查情况证明该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分值为2%,其余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13%,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13%=4.34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元整(¥4.3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73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