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革:
性别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829********3011,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永胜村姚村组。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东至县尧渡镇大庄村进行巡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东至县尧渡镇大庄村堆存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姚文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4.2025年7月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砂石物料堆放情况;
5.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尧渡镇大庄村物料堆场租赁情况;
6.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9.关于姚文革有关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姚文革环境行政处罚、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影响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分值5%,其余裁量因素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5%=145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