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陵阳镇新明生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3MA2TB57A7K,负责人何永辉,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星桥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养猪场尿液收集池南侧空地有大量黑臭猪尿渗出,形成臭水沟流入河沟,猪粪棚南侧河沟内堆有猪粪,猪尿和猪粪通过河沟流入下游杨冲河,渗出粪污经取样检测,造成了环境污染。你养猪场属于规模以上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陵阳镇政府关于养猪场养殖规模的说明,证明养猪场养殖规模、经营者、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 2025年4月8日、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养猪场猪粪棚南侧河沟堆有猪粪、尿液池南侧场地有猪尿渗出等情况;
3. 2025年4月8日、17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现场取样、养殖粪污流入河沟等情况;
4.2025年4月8日、1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养猪场猪粪棚南侧河沟堆有猪粪、尿液池南侧场地有猪尿渗出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2025年4月8日现场取样检测报告(编号:2025008),证明该养殖场养殖粪污渗出,污染周边环境。
7.202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养猪场已按责令改正要求整改。
8.关于青阳县陵阳镇新明生态养殖场环境行政处罚及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明你养殖场行政处罚和环境投诉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为8%(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取值6%,对周边居民生活有较轻影响,取值2%,其余因素取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02万元+(10万元-0.02万元)×8%=0.8184万元。
2025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关于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决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整(¥8184.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