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不罚〔2025〕3号(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8-01 15:09  点击次数:

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4491706D,法定代表人刘斌,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23日、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4月3日15时至4月6日13时期间,因温压流接口接线松动,导致RTO总排口(DA001)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的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湿度、氧含量、流量数据为固定值,对应的生产车间处于生产状态并有废气污染物排放,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故障期间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也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4月10日、5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至4月6日蓄热式焚烧炉操作记录表复印件1份、2025年4月3日至4月6日左氧氟胺化物制备岗位生产指令单、左氧氟胺化物制备岗位操作记录、左氧氟羧酸制备岗位操作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6.2025年4月2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5月8日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情况;

7. 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RTO总排口(DA001)废气在线监测系统2025年4月3日15时至4月6日13时工控机历史小时数据1份,证明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湿度、氧含量、流量数据情况;

8.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众望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喹啉羧酸乙酯、50吨莫西小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池环函[2022]195号)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环评批复相关情况;

9.安徽众望制药有限公司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CEMS2000VOC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4月6日NMHC-CEMS维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4月2日、4月3日、4月9日NMHC-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NMHC-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相关情况;

10.大地安柯(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11.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RTO总排口(DA001)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材料(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载明RTO总排口(DA001)需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及设备故障时采用手工检测信息和企业已按要求安装、验收、联网废气在线监测系统;

12.《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池环办〔2025〕21号)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尖峰北卡药业有限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56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6月2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内容为:一、违法事实无主观故意。在线数据于2025年4月3日16:00至4月6日14:20发生异常,在此之前2025年4月3日14时运维单位大地安柯(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对在线设备进行运维,设备系正常运行。监控视频显示,运维结束至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并无人员操作设备,系非人为因素导致温压流串口接线松动致使设备故障,无逃避监管的故意。二、积极采取整改措施。2025年4月6日14:05,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发现RTO在线设备的压力、温度、流速、湿度、氧含量参数显示恒值后,立即通知运维单位大地安柯(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运维人员于2025年4月6日14:15分到达现场,14:20分完成修复,数据恢复正常并在皖企通APP进行报备。制定改进措施。安装“智慧环保平台”至中控手机;对中控人员进行培训;修订《在线监测设备巡查管理运维制度》。三、数据异常未造成危害后果。在线数据恒值期间VOCs时均值均未超标。RTO在线设备的压力、温度、流速、湿度、氧含量参数显示恒值期间,相关数据正常上传,且恒值数据与在线设备正常期间数据差距不大(恒值数据氧含量17.52%、恒值前后数据分别为18.94%和17.32%。烟气流速3.46米/秒、恒值前后数据分别为3.49米/秒和3.3米/秒。烟气温度30℃、恒值前后数据分别为30℃和29℃。湿度2.86%、恒值前后数据分别为3.25%和4%),废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在线数据恒值不会导致VOCs超总量排放。公司VOCs批复总量为19.706吨/年,2023年VOCs实际排放总量为1.0281吨,2024年VOCs实际排放总量为3.024吨,2023-2024年实际排放量仅占批复总量(19.706吨)的5.2%、15.3% ,RTO在线设备的压力、温度、流速、湿度、氧含量参数恒值不会导致VOCs超总量排放。综上,公司无主观上的故意造成此次环境违法,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恢复在线设备正常运行。RTO在线设备的压力、温度、流速、湿度、氧含量参数恒值也未造成VOCs时均值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恳请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温度、压力等参数出现恒值导致在线设备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轻微,并在发现设备故障后及时恢复设备正常运行,没有造成VOCs时均值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危害后果。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发现在线设备故障后及时恢复设备正常运行,没有造成VOCs时均值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