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聚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TAM4R8M,法定代表人赵玲,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37号。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反馈的线索,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31日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3月27日你公司排水期间,编号为DW001的排放口总磷日均值为0.609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0.5mg/L排放标准限值,超标0.218倍,该行为对水体环境造成了损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第三方运维公司人员的身份;
2.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石台县聚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建设内容,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DW001排放口2025年3月27日处理后的污水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的事实;
3.2025年3月2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0份,证明超标排放事实及现场核查的情况;
4. 2025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3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结果报告各1份,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近期生产运行及在线设施运行均正常的情况,以及你公司DW001排放口2025年3月27日处理后的污水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6.石台县聚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情况;
7.2025年3月23日-28日二次提升泵房运行记录表及临时加药记录材料,证明你公司日常及2025年3月27日总磷超标当天污水提升泵的运行情况及加药量以及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
8.石台县城乡污水厂网一体化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石台县城乡污水厂一体化项目环评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查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9.2025年4月14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石台县污水处理厂整改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后期你公司排放口DW001处理后污水达标排放的情况;
10.《该公司近两年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以及近一年受到的投诉情况》材料1份,证明你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能及时收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保证环境行政执法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
12.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及评估报告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积极配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有关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池环(石)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6月13日签收不予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根据执法调查情况、在线监测数据情况以及石台县聚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运行记录、临时加药记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2025年3月27日因大规模降雨导致污水进水量增加以及进水水质异常,石台县聚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当天5点48分及时发现进水异常情况并采取了启动临时投药装置,投加除磷剂和PAC混合药剂,手动操作加强反硝化池的反冲洗频次以及通过二次提升泵回流污水进行二次重复处理等措施,石台县聚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本次污水总磷超标排放已及时采取措施,且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及防范措施,保证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