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DBQYDE21,法定代表人李朝,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五权镇天红村七组13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1日、3月12日、3月13日、3月25日、3月28日、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负责的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在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进行光伏组件安装工程。施工场地内水塘水面上漂浮着由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构成的浮漂平台,部分平台已完成搭建并下水作业。水塘岸边露天堆放着三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经查,你公司为在水体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从宣城市宣州区光伏工地运抵危险废物——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用于搭建水面浮漂平台。
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1.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废塑料桶;2.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未消除污染将废铁质桶、废塑料桶搭建水面浮漂平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旺苍旭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资格,李朝、李波、彭玉山、岳相忠的身份;
2.2025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贮存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消除污染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作他用的情况;
3.2025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贮存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消除污染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作他用的情况;
4.2025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贮存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消除污染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作他用的情况;
5.2025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委托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进行取样检测的情况;
6.2025年3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我局委托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进行取样检测的情况;
7.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清运的情况;
8.2025年3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清运的情况;
9.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的情况;
10.2025年3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的情况;
11.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的情况;
12.2025年3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的情况;
13.2025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的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开盖进行初步查验的情况;
14.2025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18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的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开盖进行初步查验的情况;
15.2025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已安装视频监控的情况等;
16.2025年3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已安装视频监控的情况等;
17.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由安徽海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转运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移至安徽海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贮存的情况;
18.2025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已安装视频监控的情况等;
19.2025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未消除污染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作他用的情况;
20.2025年4月1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未消除污染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作他用的情况;
21.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购置了新铁桶(品名:闭口桶)安装至浮漂船。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危险废物已全部转运安徽海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贮存处置。并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申报代处置等的情况;
22.2025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未消除污染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作他用等情况;
23.2025年4月1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未消除污染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作他用等情况;
24.2025年4月15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表3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对周边生产、生活影响等情况;
2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3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贮存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消除污染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转作他用等情况;
2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6张、《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节选3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用于搭建水面浮漂平台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等情况;
27.微信转账记录9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波从宣城市宣州区大塘光伏工地转运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至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光伏安装工程工地岸边所付运费的情况;
28.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池州合洪新能源有限公司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池环函〔2023〕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评批复手续履行的情况;
29.《废桶转运联单》10张,《废桶检验登记表》1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转运至贵池区墩上街道原香山村班禧堂家具厂暂存的数量及分类等情况;
30.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CH20250164)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水质的情况等;
3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32.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李朝授权李波、彭玉山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旺苍旭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李波授权岳相忠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3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的施工现场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基本方位;
34.《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情况;
3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0份、转运处置现场照片打印件9份、过磅记录表打印件1份、称重单打印件6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
36.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徐家大堰光伏场区)支架、组件、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支架、组件、电气安装施工合同情况;
37.关于池州合洪新能源有限公司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3张,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负责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徐家大堰坑塘水面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工程期间,贮存危险废物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情况:
38.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使用废桶属性认定报告1份及专家论证意见1份、关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使用废桶属性认定的意见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入和贮存的废铁质桶和废塑料桶为危险废物的情况;
3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生态赔偿票据和合同各1份,证明广元旭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4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之规定。
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之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同的法律条款,并且三项违法行为之间具有明确的目的与手段关系,逻辑上构成了“以非法目的驱动前置违法行为”的链条,构成“牵连行为”结构,符合牵连违法行为的认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择一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三项违法行为法律处罚幅度均一致。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废塑料桶和废铁质桶危险废物及时转移和规范处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满足《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之减轻处罚条件,经裁量计算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也相同。
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目的,以第三项行为:未消除污染将废铁质桶、废塑料桶搭建水面浮漂平台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5年6月27 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 9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5%,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1000000-100000)×5%=145000元。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之规定,你公司符合减轻处罚,减轻处罚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30%,最终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7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70%=100000×70%=7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