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9号(安徽石台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7-10 16:31  点击次数:

安徽石台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595747153N,法定代表人黄冬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曙光东路11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建设河坝,现场核查时已完成600米河坝的建设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及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建设河坝的事实;

3.2025年5月1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案件来源、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施工现场进行拍摄取证的情况;

4.2025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建设河坝的具体情节,2025年5月26日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河坝工程投资额情况及责改复查的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章节复印件1分,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应办理的环评类别;

6.《大演溪河河口段岸坡防护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及第三方机构资质材料1份,证明该河坝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及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情况;

7.《关于安徽石台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明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8.《关于征求核实涉及自然保护地有关事项的函》及林业局复函各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湿地保育区,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1份,证明驾驶无人机人员的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6月6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分值11%,项目地点在湿地保育区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分值18%,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4%,其余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33%,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33%】×1047485.02=24301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零壹元整(¥24301.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710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

安徽石台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595747153N,法定代表人黄冬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曙光东路11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建设河坝,现场核查时已完成600米河坝的建设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及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建设河坝的事实;

3.2025年5月1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案件来源、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施工现场进行拍摄取证的情况;

4.2025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建设河坝的具体情节,2025年5月26日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河坝工程投资额情况及责改复查的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章节复印件1分,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应办理的环评类别;

6.《大演溪河河口段岸坡防护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及第三方机构资质材料1份,证明该河坝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及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情况;

7.《关于安徽石台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明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8.《关于征求核实涉及自然保护地有关事项的函》及林业局复函各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湿地保育区,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1份,证明驾驶无人机人员的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6月6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分值11%,项目地点在湿地保育区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分值18%,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4%,其余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33%,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33%】×1047485.02=24301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零壹元整(¥24301.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710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