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5〕9号(牟*芹)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7-10 15: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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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1974***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4********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70 

我局于2025327日对你主持编制的池州市贵池区河东圩堤防加固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1、池州市贵池区河东圩堤防加固工程项目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编制主持人牟慧芹的身份。

2、2025年3月27日对池州森创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牟慧芹主持编制的池州市贵池区河东圩堤防加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存在质量问题。

3、2025年3月27日对牟慧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牟慧芹主持编制的池州市贵池区河东圩堤防加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存在质量问题。

4、2025年5月16日对池州森创科技有限公司复查笔录1份,证明相关环评项目资料的问题整改情况。

5、池州市贵池区河东圩堤防加固工程项目相关资料,证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存在质量问题。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

我局于2025630邮寄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7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通报批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寿萍           电话:0566-2099274    

 址: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  邮政编码:247100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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