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5〕10号(池州凯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7-10 09:39  点击次数:

池州凯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DTRGD6XB,法定代表人江凯,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前江产业园。

我局于2025415日、520日、6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破碎回收生产线投料口呈敞开状态,视频监控历史记录显示2025413日、14日生产用铲车投料时有明显粉尘排放,投料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22025415日车辆在车间内进行物料传输和装卸时雾炮机未开启,未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装卸环节粉尘排放;3、视频监控历史记录显示2025414日生产时部分皮带运输廊道未封闭,下料口物料直接掉落地面,有明显粉尘排放,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姜国清、董兰芳、江凯的身份和池州市国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池州凯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415日、520日、6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池州凯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3、池州市国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水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章节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42025415日、61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池州凯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6、姜国清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姜国清的授权委托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626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按照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文件要求,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案件总分值为0%,故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2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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