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德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UKWQF25,法定代表人卞江辉,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杨潭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利用丁香镇华桥村石台联嘉矿业有限公司厂址内空地,堆放两处大面积易产生扬尘的石子物料,未进行有效覆盖现场有扬尘产生,该行为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信息;
2.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石台县德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堆放两处大面积易产生扬尘的石子物料,未进行有效覆盖现场有扬尘产生;
3.2025年5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公司堆放两处大面积易产生扬尘的石子物料,未进行有效覆盖的事实;
4.2025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于4月20日左右,开始利用石台联嘉矿业有限公司厂址内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石子物料的事实及情节;
5.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石台县德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组织安排人员对两处大面积易产生扬尘的石子物料进行覆盖;
6.石台县德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受到投诉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石台县德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来,未受到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投诉、自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来,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6月6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0次,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10万-1万)×0%=1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萬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627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