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94147970K,法定代表人胡汉明,地址安徽贵池工业园区贵铜公路南侧。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企业为水和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你企业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你企业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12月25日至2029年12月24日,前一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调阅你企业废水排口在线数据显示2024年12月6日、12月8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3日至12月24日均有流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在此期间均有排放量。调阅生产台账显示2024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期间你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汉明、钱义龙的身份和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行为相关情况;
3、2025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行为相关情况;
4、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及前一期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上述行为相关情况;
5、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表面处理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表面处理中心扩建项目验收环保设施调试的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上述行为相关情况;
6、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月统计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上述行为相关情况;
7、2025年5月1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行为相关情况;
8、2024年12月5日至12月6日、12月9日至12月14日、12月16日至12月21日、12月23日至12月25日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镀生产日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此期间生产相关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其他案件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池环(贵)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鉴于你公司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定期组织公司职工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