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11号(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6-25 11:07  点击次数:

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61411296A,法定代表人乔锋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永平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914开始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一厂厂区原材料仓库车间东侧(1号点位)倾倒拆除固化车间产生的建筑砌块,检查时你单位已完成转运处置,该点位土壤经采样检测显示特征监测因子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2)一厂厂区东侧篮球场东北角(2号点位)存在一开挖点,附近堆放挖出的含泥生活垃圾共计200.9吨;(3)一厂厂区新篮球场(3号点位)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厨余垃圾,挖出含泥建筑砌块和食堂水池油腻垢件共计42.13吨;(4)一厂厂区小树林(4号点位)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挖出碎化成槽槽缸、多面球、波纹管、纯水制备活性炭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砌块含泥混合物共计75.81吨;(5)公司厂区西侧空地(5号点位)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挖出含泥碎玻璃钢、塑料泡沫物品共计4.96吨。经对你单位倾倒填埋的2-5号点位的固体废物开展了废物危险特性鉴定,鉴定意见显示2-5号点位的固体废物均不属于危险废物。综上,你单位擅自在厂区小树林(4号点位)和厂区西侧空地(5号点位)进行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2授权委托书8份、任命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处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4914202491520249142024922202491720249282024101820241172024112220241127202412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共11,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对固体废物进行转运、处置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3.202491420249192024924202492720249282024930202410120241092024118202411272024124调查询问笔录16份,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对固体废物进行转运、处置及现场采样等情况的情况

4.环评、验收及排污许可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等情况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7份,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对固体废物进行转运及现场采样等情况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称重单复印件13份、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挖出的固体废物经检验合格地磅称重的情况

8.卫生防护距离图、青阳县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填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定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点位及废物危险特性鉴定意见显示2-5号点位的固体废物均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

9.危废转运联单、污泥分析报告、废物详细分析单、危险废物处理(或利用)完毕回复单资料复印件1份,土壤检测报告(GST20241120-014)、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一厂厂区原材料仓库车间东侧(1号点位)倾倒的建筑砌块处置及点位土壤检测的情况

10.生活垃圾处置协议书,证明你单位后续生活垃圾处置的情况

11.20254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垃圾清运服务合同、电子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2.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意见、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缴款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生态损害赔偿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8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4.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池环(青)不罚〔20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561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5618日,你单位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其中裁量因素“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为“30吨以上,不足100吨”,分值为1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分值为5%其他裁量因素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0000=140000元。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在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罚款金额4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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