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8号(舒*伟)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6-09 09:21  点击次数:

*伟:

性别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42922********1014,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香口村古潭组21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27日,根据安徽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智慧监管平台问题线索,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4月27日,舒中伟在古潭水库县级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捕鱼作业,距离古潭水库备用水源地取水点约20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舒中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舒中伟于2025年4月27日在古潭水库县级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捕鱼作业的事实;

3.2025年4月27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舒中伟捕鱼事实、捕鱼工具、捕鱼位置和执法人员劝导停止捕鱼作业的情况;

4.2025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舒中伟具体违法情节;

5.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9】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台县古潭水库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及技术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舒中伟捕鱼作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6.《关于当事人近两年受到行政处罚及信访举报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7)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因子具体情况如下: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裁量分值为15%,其余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15%;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500-200)×15%=245元。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百肆拾伍元整(¥245);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528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