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仕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91435099J,法定代表人许修棋,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香隅化工园区。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8月25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2年12月新建一套球磨设备,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仕佰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授权委托及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3.2025年2月27日、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2月27日、3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5.现场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球磨设备建设及使用相关情况;
6.《关于交办2024年省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反馈问题(第二批)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安徽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关于申请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经营设施相关情况;
8.年产20万吨净水材料循环联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年产20万吨净水材料循环联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年产20万吨净水材料循环联产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AHLJY2023-004)相关章节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安徽仕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净水材料循环联产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环保相关手续及球磨设备相关情况;
9.铝灰接收及处置台账复印件4份、铝灰经营记录簿复印件1份,证明铝灰接收及处置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1.调查报告、裁量表、关于安徽仕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调查裁量及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单位)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分值2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分值5%、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00+(100000-50000)×31%=655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元(¥65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