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动冶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8994247Q,法定代表人司马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永胜工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查发现,你单位3号车间西北侧车间两个门口均堆放有砂石状物料,粒径为0-10mm,堆放面积分别为30平方米和10平方米,已使用绿色防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完全,未采取其他防扬散措施;你单位4号车间西北侧空地堆放有细石状物料,粒径为30-50mm,堆放面积为300平方米,物料表面沾有细砂、石粉,已使用绿色防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完全,未采取其他防扬散措施;你单位3号车间东北侧车间门口堆放有两堆含泥石块物料,粒径为0-500mm,堆放面积均为5平方米,未采取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4月15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存在多处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和物料种类、粒径、占地面积等的情况;
3.2025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存在多处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和物料种类、粒径、占地面积、用途以及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会引发的后果等的情况;
4.2025年4月1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张,证明你单位厂区存在多处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和物料种类、粒径、占地面积等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5年4月15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厂区多处物料堆放的位置等的情况;
6.《年产6万吨活性钙精炼剂及3750吨合金材料技术改造项目(一期)》环评(节选)及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5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5年4月15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5年4月15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2025年4月29日于你单位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已对厂区堆放的物料进行覆盖或清运处理,已完成整改的情况;
10.2025年5月29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同日,你单位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元+(10万元-1万元)×0%=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