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不罚〔2025〕1号(池州市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5-26 09:21  点击次数:

池州市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9F86,法定代表人张义忠,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前江工业园前江工业大道8号。

我局于20253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2024年转移废耐火材料到浙江省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利用未在安徽省固废信息系统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张义忠、郑晨钊、朱金平的身份和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3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部分章节复印件,池州市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电炉炉衬耐材施工承包利用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4年废耐火材料跨省转移相关情况;

320253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池州市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特钢生产线优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验收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耐火材料相关情况;

420253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废耐火材料跨省转移未在安徽省固废系统备案相关情况;

520254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前期环境问题整改相关情况;

620254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4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处置池州市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耐火砖记录、《关于废耐火砖(废镁碳砖)回收利用的情况说明》以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14页关于无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以及无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记录,证明池州市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废耐火材料跨省转移未在安徽省固废系统备案一事违法行为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8、郑晨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郑晨钊的授权委托情况,朱金平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朱金平的授权委托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5430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池环(贵)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鉴于你公司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定期组织公司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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