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395897333J,法定代表人魏柏银,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2025年1月7日对你公司污染物超标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1月26日5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编号为DA001的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小时平均浓度为304.29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氮氧化物300mg/Nm3的排放限值,超标倍数0.01倍。2025年1月7日,编号为DA001的排气筒因排放二氧化硫小时平均浓度为200.4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二氧化硫200mg/Nm3的排放限值,超标倍数0.0001倍。根据《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中“1.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2.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判定为超标排放污染物,该行为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基本信息;
3.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以及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浓度超标的事实;
4.2024年12月4日及2025年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回转窑中控室操作记录2张、脱硫脱硝加药收尘情况统计表4份、《关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6日小时均值超标报备说明》1份、《关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2025年1月5日小时均值超标报备说明》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该公司生产情况,其环保设备的运维情况,以及该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及原因;
5.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分章节、审批文件复印件及验收文件复印件,证明了违法主体的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情况以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等相关信息;
6.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了该公司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7.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池环(石)不罚〔2024〕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非首次超标排放污染物;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
2025年3月11日你公司提交了听证申请,4月1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了以下意见及理由:
(1)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的行为是非主观故意的,申请免于处罚;(2)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采取了积极改正和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应当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后认定:1.你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故障导致的超标行为,只有一份超标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因此不能认定你公司的非主观故意行为。对你公司第一项免于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2.你公司非首次违法,不符合免罚条件。考虑你公司积极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采取整改措施后续未发生持续超标排污行为,且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倍数小,危害后果轻微。对你公司第二项减轻处罚的申请予以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经集体讨论,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30%。
综上所述,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壹拾肆萬元(¥1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514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