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5〕12号(胡*萍)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5-04-10 11:25  点击次数:

胡*萍

性别19XXXX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XXXX地址为池州市贵池区XXXXX小区X幢X室。

公司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2829日、122对你及你任职的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自2018年投产以来一直未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11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1129日现场照片证据17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20241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41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及你作为公司安环部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相关事务。

6.2024122日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7.2025年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被询问人胡菱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9.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50台高端汽车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钢制传感器及配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钢制传感器及配套产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弹性体调质处理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增产100万只物联网传感器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50台高端汽车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关于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增产100万只物联网传感器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关于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弹性体调质处理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环境监察意见复印件、2015年8月6日安徽柯力生产日报表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设施正常运行工况信息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上夹具岗位一次固化烘道点检、交接记录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重点设备运行时间记录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导线车间首检记录表单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导线车间HD-80#电线高速挤出机生产线点检、交接记录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2025年1月25日你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及网上公示截图1份我局于3月14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中,你提出:你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于2018年2月5日取得环评批复,你于2021年7月入职,对于此前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一事不知情,虽然是负责环保的直接主管人员,但对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没主观故意,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该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虽然在你入职之前取得环评批复和投产,但你入职后作为该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在日常环保管理中,对公司生产中的各个项目环评及验收等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具有了解义务。自你2021年入职该公司至我局本次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超过3年时间,期间你应当知悉该项目“未验先投”情况,即使对该情况确不知情,也存在严重过失,不能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于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2025年3月26日,你公司提交减轻处罚申请及相关材料,称:已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减少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经复核有关资料,你公司系首次被发现环境违法,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工序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已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和你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其他证据,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6.8万元(造成较轻的环境危害后果12%,其他各项因子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20-5)x12%=6.8万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从轻处罚减少的罚款金额法定罚款幅度20%最终罚款金额为5万元(6.8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2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金额5万元)×20%=3.8万元<法定最低罚款金额5万元,处罚金额5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胡菱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0